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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的违规行为怎样处理
答:为保证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资料的真实性、可靠性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》(试行),并于1999年9月1日起试行. 一、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的违规行为是指: (一)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,伪造、变造公文证件、申报资料、原始资料,抄袭他人资料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. (二)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,使用或提供虚假样品、对照品或标准品. (三)在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中,实际采用的处方和生产工艺与申报资料不符. (四)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的人体试验. (五)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予合作,予以干扰或阻挠. (六)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干扰药品审评工作. (七)其它违反有关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相关法规的行为. 二、根据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,对违规者给予下列处理: (一)警告; (二)对申报资料终止审评. (三)建立不良记录. (四)对违规人员,3~5年不受理其参与的品种的申报,两次违规(含两次),取消药品申报注册资格;对试验单位,3~5年不受理其新药申报;对申报单位,l年内不受理其新药申报. (五)依照《药品管理法》或有关法规进行罚款; (六)发证部门撤销原批准文号、新药证书或相应注册文件. (七)对情节特别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者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. 以上处理可以合并使用.违规者的申报资料和原始资料不予退回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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