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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对医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
作者:张清奎    文章来源:国家知识产权局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5-06-04

中国对医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

国家知识产权局 张清奎

一、医药发明的特点

1.投资大:2-3亿美元/药
2.难度高:l/4000种药物化合物;
3.周期长:10-15年
4.市场广:全世界;
5.意义重:涉及国计民生.

二、医药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几个有关的基本概念:

1.知识产权的内容:人类对基于脑力劳动所创造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.属于无形资产.
知识产权包括:
(l)工业产权:即能够用于工业或商业的知识产权,如专利和商标;
(2)版权:即在出版行业发行的文学、艺术及科学作品和艺术表演、唱片、录音带等.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,也应与其它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.也就是说,任何人末经许可,不得随意使用和占有别人的知识产权,否则即为侵权或盗窃(盗版).

2.知识产权的性质:
-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;末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智力成果.

3.知识产权(以专利为例)的特点
-独占性:对市场享有独占的特权,排除他人的竞争;
-时间性:如专利最多可保护20年,自申请日算起;
-地域性:仅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有效;
-公开性:必须充分公开其技术情报.

4.对权利(以专利权为例)的限制:
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排除(违反公共道德和科学发现、智力规则、治疗方法、动植物等);
专利法第六十三条(侵权的例外):
-权利一次用尽;
-先用权;
-临时过境;
-科研使用.
专利法第六章(48-55条,强制许可):
一防止权利滥用;紧急状态/公共利益;依存专利.

我国现有的保护形式:
1.专利;
2.商标;
3.行政保护:
a.新药保护;
b.药品行政保护;
c.中药品种保护;
4.技术诀窍(竞争法).

所依据的法律:
专利法(85.4.1实施,92和2000年两次修改);
商标法(83.1.1实施,93和2001年两次修改);
药品管理法(84.9.20实施,2001修改);
a.新药审批办法(85.7.1施行,99年修改);
b.药品行政保护条例(93.1.l施行);
c.中药品种保护条例(93.1.1施行);
反不正当竞争法(93.12.1实施).

专利保护
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
对象-技术创新:新的原料药、复方制剂、工艺、适应症、器械等.
条件:
-新颖性:国内外末发表,国内未使用;
-创造性:比已有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;
-实用性:能够制造或使用,有积极效果.
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
目的一鼓励创新,促进产业化及科技进步.
作用:
-激励发明创造(独占市场,有利益回报);
-促进情报交流(公开技术情报,避免重复);
-科研成果产业化(实施后才有回报);
-代化技术进出口环境(统一规则,信任度).
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
期限:发明专利保护20年,申请日起算.
手段:
-申请后公开前,保密,过渡,互不影响;
-公开后授权前,支付适当费用,临时保护;
-授权后期满前,法律保护,可向法院起诉或要求管理机关处理.

4.司法救济途径:
-审查程序中的申诉原则(透明度);
-对驳回决定不服可请求复审;
-对授权有意见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;
-对复审委员会所有决定均可向法院起诉(司法监督原则).

商标保护
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;其它人没有在同类商品上注册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维护市场秩序及厂家信誉,便于消费者选择,双方互利.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保护十年,可续展每次十年;侵权可起诉或侵权工商部门处理.
4.司法救济途径:对驳回决定可要求复审,注册商标可提撤销,不服可向法院起诉.

新药的行政保护
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国内末生产过的药品.新颖性要求低;证书Ⅲ期临床后发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规范新药研发及市场秩序;鼓励开发,减少重复.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一类新药12年,二/三类8年,四/五类6年;颁证后不再受理其它申请,已受理者继续审批.
4.司法救济途径:无,只可通过行政诉讼.

药品行政保护
l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86.1.1-92.12.31国外的药品专利93.1.1前在华不受保护,若在华尚未销售,可申请药品行政保护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及交流,对外国药品专利给予适当弥补.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最长7.5年,自颁证日起算;未经许可,药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/销售.
4.司法救济途径:对驳回不服可要求复审;对颁证有意见可提出撤销.上述决定均接受司法监督.

中药品种保护
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国内生产已入国家标准的品种.不要求新;但质检要合格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提高产品质量;规范市场,淘汰劣质药品,优质品种市场更大.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一级30、20、10年,二级7年,可延期;限于被保护品种生产,否则视为假药,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同品种.
4.司法救济途径:无,只可通过行政诉讼.

商业秘密保护
1.保护的对象和条件: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,例如产品的配方、制作工艺等.条件是有新颖性、实用性和保密性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;适用于配方和生产工艺复杂、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.
3.保护的期限和手段:无期限;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查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.
4.司法救济途径: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.

各种保护方式之间的关系
实验室阶段成果:申请专利/作为技术秘密
       ↓(临床试验-生产许可证审批)
工业化上市产品:商标/新药行政保护
       ↓
专利或新药保护期满:中药品种保护
       ↓
商标或品种保护期满:申请续展或延期

三、中国对医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历史

(1)药物化合物发明;
(2)药物制剂发明;
(3)制备方法发明;
(4)医药用途发明;
(5)医疗器械发明;
(6)治疗方法发明.

Ⅰ.1985.4.1-1992.12.31
只保护制备方法和医疗器械其它各项不保护

Ⅱ.1993.1.1-
保护(1)-(5)

西药专利申请情况

1985年以来中药专利申请情况

生物药专利申请情况

1996-2000药品专利申请情况

四、中国对医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实践

1.原料药-保护范畴:
-对药物化合物给予绝对物质保护;
-天然物质也可以按合成物质对待;
-保护化合物的制造、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.

1.原料药-申请文件:
-完整准确地定义物质:a)结构式;b)物理化学性质;c)制备方法;
-公开至少一种制备方法;
-用试验数据证明医疗用途;
-有足够的实施例(作用:a.可实施;b.效果;c.范围;d.退路及防止).

1.原料药-审查标准:
-新颖性:a)现有技术可得到才行;b)具体化合物破坏通式化合物;c)不考虑性质和用途;
-创造性:a)结构不相近,有用即可;b)相似应效果意外;
-实用性:a)可重复;b)有应用价值;c)中间看最终产物;
-授权范围:实施例十可预见范围同系物;
-修改:a)不允许补新性质及用途;b)不允许补新实施例扩大可实施的范围.

2.药物制剂
-保护范畴:
-组合物(制剂)需要用途限定:
①药品用途是发明目的的组成部分;
②应用效果是确定发明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志;
③适用范围是实施发明的关键依据.
-保护该产品(制剂)的制造、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.
-不保护不能批量重复的医生处方(非产品配方).
-申请文件:
-完整准确地定义组合物:
a)组分与含量:(组分的类型;含量表示方式;百分数表示应满足条件;含量是否必须入独立权项);
b)物理化学性质;
c)制备方法(例如中药);
-公开至少一种制备方法(常规方法简述);
-用试验数据(例如动物试验)证明医疗用途;
-有足够的实施例(覆盖组分及含量范围).
-审查标准:
-新颖性:a)开放式和封闭式;b)数值范围的判断;
-创造性:a)组成不相近,有用即可;b)相似应效果意外;
-实用性:a)效果可信;b)毒性试验要求一般,无剧毒即可;
-授权范围:组分含量及适应症范围与说明书相适应;
-修改:a)不允许补新的适应症;b)不允许补新组分和新的含量范围数据.(可以根据已公开的数据缩小或重新组合数值范围,例如利用实施例公开的点值)

3.制备方法
-保护范畴:
-保护原料药及制剂的所有工业化生产方法;
-93年以前保护方法的使用;
-93年以后方法保护延伸到其直接产品:
保护该方法的使用和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.
-不保护按照医生处方在药店配药的过程.
-申请文件:
·应当公开原料的结构、配方及来源:
·描述工艺步骤和条件,如温度、压力和环境;
·涉及的反应介质、催化剂等;
·所使用的专用设备;
·所得产物的质量及工艺改进的效果(例如产率/收率/能耗/成本/污染等).
·用实施例支持参数范围并证明所述效果.
-审查标准:
·新颖性:a)对比工艺步骤及条件;b)单一对比;
·创造性:a)不相近,多一选择;b)相似,应有改进效果;c)必要时可以用(新)产品的性质证明方法的创造性;
·实用性:a)不能违反自然规律;b)应有积极效果;
·授权范围:必要工艺步骤及适当的参数范围;
·修改:a)不允许补新的工艺步骤及手段;b)不允许补新的工艺参数和新的不能从原文推导出来的效果.

4.用途专利
-保护范畴:
·保护原料药及制剂的医药用途(如第二适应症);
·用途专利属于方法专利类型(不限具体使用方式);
·第二适应症的用途专利保护体现在药品包装的"功能主治"范围中(打印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视为药品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);
·不保护医生开处方在药店配药的过程.
-申请文件:
·清楚地说明所使用的产品(已知产品可简述):
·说明使用的特殊要求和使用方法(常规从简);
·充分公开应用范围及效果(有说服力/数据证明).
·权利要求不能写成"物质X用于治疗疾病Y";只能写成"物质X用于制备治疗Y病的药品".
-审查标准:
·新颖性:a)分开产品与用途力;b)不能包括已有用途;
·创造性:a)己知产品用途不能由产品本身导出;b)新产品用途不能由类似产品导出;
·实用性:新用途应当提供良好的效果;
·授权范围:应当得到说明书试验数据的支持;
·修改:不允许补充新的不能从原文推导出来的用途或效果.

5.医疗器械
-保护范畴:
与机械设备一样,可以授予专利权.
-申请文件:
写明构件形状、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,并最好对照附图说明其运行方式.
-审查标准:
由静态结构判断新颖性(部件/位置及连接关系);
由静态和动态结构及效果综合评价创造性.

6.治疗方法
不能授予专利权,理由是违反专利法第25条;
基因治疗也属于治疗方法,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.

五、入世对我国医药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

WTO与TRIPS协议
1985年,以美国、瑞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出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,从而引发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,并于1991年通过TlllPS协议.
至此,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起,成为WTO三大支柱.

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原则:
(1)国民待遇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
(2)保护公共秩序、社会公德、公众健康原则;
(3)专利地域性独立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
(4)优先权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
(5)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;(防止权利滥用)
(6)争端解决原则;(与贸易报复关联)
(7)透明度原则;(便于监督,防止歧视)
(8)对行政最终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等.
-机遇:
享受最惠国待遇,便于中药和原料药出口;
贸易自由化,市场全球化,药价有望进一步降低.
-挑战:
承担义务,为国外企业和商家打开大门,竞争将更加激烈;
法律保护和市场监督将加强,行政保护手段将弱化,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面临挑战和考验.

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
·企业优选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:(以最近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、401个品种为例)
-中药品种保护  47家(76%) (48%)
-新药保护    39家(63%)
-专利保护    27家(44%) (32%)
-商标保护    31家(50%) (87%)
-商业秘密           (62%)

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
·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
1.西药:
-企业生产:90%以上为仿制品;
-专利申请:83%来自国外.

2.中药-洋中药抢滩中国:
目前,世界上已有124个国家建立了中医药机构,世界制药20强都在介入天然药市场,12个国家在华有中药专利申请.


2.中药-企业没有应对措施:
中药领域不注重创新,职务发明比例低,而且数量呈下降趋势.(比例也逐年下降)


2.中药-中药界放弃国外市场:
另外,中药行业很少申请国外专利.


PCT申请主题分布


3.生物药:
-91-97年我国上市17种,多数为仿制品;
-85-99年国内专利申请仅占25%左右.

六、医药企业的应对措施

政策导向:加强中药及生物药,化学药仿创结合,医疗器械主要靠进口;

战略重组:扩大企业规模经营及投入;

知识产权:
提高意识,综合利用保护手段:
-创新药物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尽早保护;
-上市新药及时注册商标,防止国外抢注;
-市场畅销药尽可能利用行政保护措施(例如中药品种保护)加以保护.

医药企业可以采取的专利战略
1.尊重知识产权,抓紧开展技术创新
(l)立足于创新开发,不盲目仿制,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;必要时购买许可证;
(2)在高的起点上进行开发,不跟踪研究,避免毫无价值的重复劳动;
(3)产品投产或出口之前进行文献检索,不要与别人的专利撞车,避免造成侵权纠纷.

2.采取有效措施,妥善保护知识产权
(l)新成果首先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专利;
(2)选用合适的申请形式;
(3)选择适当的申请时机;
(4)发生侵权时要敢于提出侵权诉讼;
(5)处理好独占实施与许可的关系.

3.研究专利战略,提高企业竞争能力
进攻可采用以下手段:
(l)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,以避免侵权;
(2)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,千方百计清除障碍;
(3)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改进,取得依存专利,反过来限制对方.
防守可采用以下手段:
(l)写好专利申请文件,尽可能进行合理的概括,以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,防止对方的变相侵权;
(2)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阻碍时灵活对待,以保证主要或重要部分早日摆脱困境;
(3)积极开发上游产品,并配合进行二次开发,形成密集的专利网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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