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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对医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
国家知识产权局 张清奎
一、医药发明的特点
1.投资大:2-3亿美元/药 2.难度高:l/4000种药物化合物; 3.周期长:10-15年 4.市场广:全世界; 5.意义重:涉及国计民生.
二、医药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几个有关的基本概念:
1.知识产权的内容:人类对基于脑力劳动所创造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.属于无形资产. 知识产权包括: (l)工业产权:即能够用于工业或商业的知识产权,如专利和商标; (2)版权:即在出版行业发行的文学、艺术及科学作品和艺术表演、唱片、录音带等.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,也应与其它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.也就是说,任何人末经许可,不得随意使用和占有别人的知识产权,否则即为侵权或盗窃(盗版).
2.知识产权的性质: -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;末经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智力成果.
3.知识产权(以专利为例)的特点 -独占性:对市场享有独占的特权,排除他人的竞争; -时间性:如专利最多可保护20年,自申请日算起; -地域性:仅在批准的国家或地区有效; -公开性:必须充分公开其技术情报.
4.对权利(以专利权为例)的限制: 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排除(违反公共道德和科学发现、智力规则、治疗方法、动植物等);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(侵权的例外): -权利一次用尽; -先用权; -临时过境; -科研使用. 专利法第六章(48-55条,强制许可): 一防止权利滥用;紧急状态/公共利益;依存专利.
我国现有的保护形式: 1.专利; 2.商标; 3.行政保护: a.新药保护; b.药品行政保护; c.中药品种保护; 4.技术诀窍(竞争法).
所依据的法律: 专利法(85.4.1实施,92和2000年两次修改); 商标法(83.1.1实施,93和2001年两次修改); 药品管理法(84.9.20实施,2001修改); a.新药审批办法(85.7.1施行,99年修改); b.药品行政保护条例(93.1.l施行); c.中药品种保护条例(93.1.1施行); 反不正当竞争法(93.12.1实施).
专利保护 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 对象-技术创新:新的原料药、复方制剂、工艺、适应症、器械等. 条件: -新颖性:国内外末发表,国内未使用; -创造性:比已有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; -实用性:能够制造或使用,有积极效果.
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 目的一鼓励创新,促进产业化及科技进步. 作用: -激励发明创造(独占市场,有利益回报); -促进情报交流(公开技术情报,避免重复); -科研成果产业化(实施后才有回报); -代化技术进出口环境(统一规则,信任度).
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 期限:发明专利保护20年,申请日起算. 手段: -申请后公开前,保密,过渡,互不影响; -公开后授权前,支付适当费用,临时保护; -授权后期满前,法律保护,可向法院起诉或要求管理机关处理.
4.司法救济途径: -审查程序中的申诉原则(透明度); -对驳回决定不服可请求复审; -对授权有意见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; -对复审委员会所有决定均可向法院起诉(司法监督原则).
商标保护 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区别商品的可视性标志;其它人没有在同类商品上注册. 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维护市场秩序及厂家信誉,便于消费者选择,双方互利. 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保护十年,可续展每次十年;侵权可起诉或侵权工商部门处理. 4.司法救济途径:对驳回决定可要求复审,注册商标可提撤销,不服可向法院起诉.
新药的行政保护 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国内末生产过的药品.新颖性要求低;证书Ⅲ期临床后发. 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规范新药研发及市场秩序;鼓励开发,减少重复. 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一类新药12年,二/三类8年,四/五类6年;颁证后不再受理其它申请,已受理者继续审批. 4.司法救济途径:无,只可通过行政诉讼.
药品行政保护 l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86.1.1-92.12.31国外的药品专利93.1.1前在华不受保护,若在华尚未销售,可申请药品行政保护. 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及交流,对外国药品专利给予适当弥补. 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最长7.5年,自颁证日起算;未经许可,药政部门不得批准他人制造/销售. 4.司法救济途径:对驳回不服可要求复审;对颁证有意见可提出撤销.上述决定均接受司法监督.
中药品种保护 1.保护的对象及条件:国内生产已入国家标准的品种.不要求新;但质检要合格. 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提高产品质量;规范市场,淘汰劣质药品,优质品种市场更大. 3.保护的期限及手段:一级30、20、10年,二级7年,可延期;限于被保护品种生产,否则视为假药,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同品种. 4.司法救济途径:无,只可通过行政诉讼.
商业秘密保护 1.保护的对象和条件: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,例如产品的配方、制作工艺等.条件是有新颖性、实用性和保密性. 2.保护的目的及作用: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;适用于配方和生产工艺复杂、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. 3.保护的期限和手段:无期限;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查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. 4.司法救济途径: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.
各种保护方式之间的关系 实验室阶段成果:申请专利/作为技术秘密 ↓(临床试验-生产许可证审批) 工业化上市产品:商标/新药行政保护 ↓ 专利或新药保护期满:中药品种保护 ↓ 商标或品种保护期满:申请续展或延期
三、中国对医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历史
(1)药物化合物发明; (2)药物制剂发明; (3)制备方法发明; (4)医药用途发明; (5)医疗器械发明; (6)治疗方法发明.
Ⅰ.1985.4.1-1992.12.31 只保护制备方法和医疗器械其它各项不保护
Ⅱ.1993.1.1- 保护(1)-(5)
西药专利申请情况


1985年以来中药专利申请情况



生物药专利申请情况


1996-2000药品专利申请情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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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中国对医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实践
1.原料药-保护范畴: -对药物化合物给予绝对物质保护; -天然物质也可以按合成物质对待; -保护化合物的制造、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.
1.原料药-申请文件: -完整准确地定义物质:a)结构式;b)物理化学性质;c)制备方法; -公开至少一种制备方法; -用试验数据证明医疗用途; -有足够的实施例(作用:a.可实施;b.效果;c.范围;d.退路及防止).
1.原料药-审查标准: -新颖性:a)现有技术可得到才行;b)具体化合物破坏通式化合物;c)不考虑性质和用途; -创造性:a)结构不相近,有用即可;b)相似应效果意外; -实用性:a)可重复;b)有应用价值;c)中间看最终产物; -授权范围:实施例十可预见范围同系物; -修改:a)不允许补新性质及用途;b)不允许补新实施例扩大可实施的范围.
2.药物制剂 -保护范畴: -组合物(制剂)需要用途限定: ①药品用途是发明目的的组成部分; ②应用效果是确定发明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志; ③适用范围是实施发明的关键依据. -保护该产品(制剂)的制造、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. -不保护不能批量重复的医生处方(非产品配方). -申请文件: -完整准确地定义组合物: a)组分与含量:(组分的类型;含量表示方式;百分数表示应满足条件;含量是否必须入独立权项); b)物理化学性质; c)制备方法(例如中药); -公开至少一种制备方法(常规方法简述); -用试验数据(例如动物试验)证明医疗用途; -有足够的实施例(覆盖组分及含量范围). -审查标准: -新颖性:a)开放式和封闭式;b)数值范围的判断; -创造性:a)组成不相近,有用即可;b)相似应效果意外; -实用性:a)效果可信;b)毒性试验要求一般,无剧毒即可; -授权范围:组分含量及适应症范围与说明书相适应; -修改:a)不允许补新的适应症;b)不允许补新组分和新的含量范围数据.(可以根据已公开的数据缩小或重新组合数值范围,例如利用实施例公开的点值)
3.制备方法 -保护范畴: -保护原料药及制剂的所有工业化生产方法; -93年以前保护方法的使用; -93年以后方法保护延伸到其直接产品: 保护该方法的使用和使用、销售、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. -不保护按照医生处方在药店配药的过程. -申请文件: ·应当公开原料的结构、配方及来源: ·描述工艺步骤和条件,如温度、压力和环境; ·涉及的反应介质、催化剂等; ·所使用的专用设备; ·所得产物的质量及工艺改进的效果(例如产率/收率/能耗/成本/污染等). ·用实施例支持参数范围并证明所述效果. -审查标准: ·新颖性:a)对比工艺步骤及条件;b)单一对比; ·创造性:a)不相近,多一选择;b)相似,应有改进效果;c)必要时可以用(新)产品的性质证明方法的创造性; ·实用性:a)不能违反自然规律;b)应有积极效果; ·授权范围:必要工艺步骤及适当的参数范围; ·修改:a)不允许补新的工艺步骤及手段;b)不允许补新的工艺参数和新的不能从原文推导出来的效果.
4.用途专利 -保护范畴: ·保护原料药及制剂的医药用途(如第二适应症); ·用途专利属于方法专利类型(不限具体使用方式); ·第二适应症的用途专利保护体现在药品包装的"功能主治"范围中(打印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视为药品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); ·不保护医生开处方在药店配药的过程. -申请文件: ·清楚地说明所使用的产品(已知产品可简述): ·说明使用的特殊要求和使用方法(常规从简); ·充分公开应用范围及效果(有说服力/数据证明). ·权利要求不能写成"物质X用于治疗疾病Y";只能写成"物质X用于制备治疗Y病的药品". -审查标准: ·新颖性:a)分开产品与用途力;b)不能包括已有用途; ·创造性:a)己知产品用途不能由产品本身导出;b)新产品用途不能由类似产品导出; ·实用性:新用途应当提供良好的效果; ·授权范围:应当得到说明书试验数据的支持; ·修改:不允许补充新的不能从原文推导出来的用途或效果.
5.医疗器械 -保护范畴: 与机械设备一样,可以授予专利权. -申请文件: 写明构件形状、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,并最好对照附图说明其运行方式. -审查标准: 由静态结构判断新颖性(部件/位置及连接关系); 由静态和动态结构及效果综合评价创造性.
6.治疗方法 不能授予专利权,理由是违反专利法第25条; 基因治疗也属于治疗方法,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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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入世对我国医药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
WTO与TRIPS协议 1985年,以美国、瑞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出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,从而引发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,并于1991年通过TlllPS协议. 至此,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一起,成为WTO三大支柱.
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原则: (1)国民待遇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 (2)保护公共秩序、社会公德、公众健康原则; (3)专利地域性独立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 (4)优先权原则;(巴黎公约原则之一) (5)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;(防止权利滥用) (6)争端解决原则;(与贸易报复关联) (7)透明度原则;(便于监督,防止歧视) (8)对行政最终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等. -机遇: 享受最惠国待遇,便于中药和原料药出口; 贸易自由化,市场全球化,药价有望进一步降低. -挑战: 承担义务,为国外企业和商家打开大门,竞争将更加激烈; 法律保护和市场监督将加强,行政保护手段将弱化,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面临挑战和考验.
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·企业优选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:(以最近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、401个品种为例) -中药品种保护 47家(76%) (48%) -新药保护 39家(63%) -专利保护 27家(44%) (32%) -商标保护 31家(50%) (87%) -商业秘密 (62%)
入世对医药行业提出的挑战 ·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.西药: -企业生产:90%以上为仿制品; -专利申请:83%来自国外.
2.中药-洋中药抢滩中国: 目前,世界上已有124个国家建立了中医药机构,世界制药20强都在介入天然药市场,12个国家在华有中药专利申请.
 
2.中药-企业没有应对措施: 中药领域不注重创新,职务发明比例低,而且数量呈下降趋势.(比例也逐年下降)

2.中药-中药界放弃国外市场: 另外,中药行业很少申请国外专利.

PCT申请主题分布

3.生物药: -91-97年我国上市17种,多数为仿制品; -85-99年国内专利申请仅占25%左右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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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医药企业的应对措施
政策导向:加强中药及生物药,化学药仿创结合,医疗器械主要靠进口;
战略重组:扩大企业规模经营及投入;
知识产权:提高意识,综合利用保护手段: -创新药物采取专利或技术秘密尽早保护; -上市新药及时注册商标,防止国外抢注; -市场畅销药尽可能利用行政保护措施(例如中药品种保护)加以保护.
医药企业可以采取的专利战略 1.尊重知识产权,抓紧开展技术创新 (l)立足于创新开发,不盲目仿制,避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;必要时购买许可证; (2)在高的起点上进行开发,不跟踪研究,避免毫无价值的重复劳动; (3)产品投产或出口之前进行文献检索,不要与别人的专利撞车,避免造成侵权纠纷.
2.采取有效措施,妥善保护知识产权 (l)新成果首先决定是否需要申请专利; (2)选用合适的申请形式; (3)选择适当的申请时机; (4)发生侵权时要敢于提出侵权诉讼; (5)处理好独占实施与许可的关系.
3.研究专利战略,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进攻可采用以下手段: (l)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,以避免侵权; (2)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,千方百计清除障碍; (3)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改进,取得依存专利,反过来限制对方. 防守可采用以下手段: (l)写好专利申请文件,尽可能进行合理的概括,以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,防止对方的变相侵权; (2)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阻碍时灵活对待,以保证主要或重要部分早日摆脱困境; (3)积极开发上游产品,并配合进行二次开发,形成密集的专利网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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